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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未取得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漫畫作品,為避免侵權特意在文尾進行標註,不想當鋪仍被告上法庭。日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程某訴某周刊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該周刊因擅自使用他人漫畫作品,被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5000元,並於其周刊上連續三期刊登賠禮道歉聲明。
  原告程某筆名TOTO,是漫畫作品《去漂流》的作者。2012年9月原告發現未經其許可,被告某周刊擅自使用《去漂流》漫畫中部分美術作品,並刪除原告筆名。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其著作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某周刊則認為,自己使用原告作品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行為,即使不構成合理使用,也屬於法定許可的範疇,且自己已在文章末尾標註“請本圖作者速與本刊編輯部聯繫”的字樣,因褐藻醣膠此被告認為自己並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周刊在未查清圖片來源、未取得授權的前提太平洋房屋下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其行為既不屬於合理使用也不屬於法定許可。即使被告在文章末尾進行了標註,也不能說明其已盡到謹慎合理的註意義務,恰好說明被告未取得作者的許可或授權。因此,被告某周刊的行為構成侵權,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實踐中,一些報刊、雜誌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常常以標註“請作者速與本刊聯繫”這樣的話來規避風險。其以為只要進行標註就可以免責。但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除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情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作品的,即構辦公室出租成侵權,可見,在文尾進行標註並不能免責。報刊雜誌的出版商在出版前應審查其引用的相關作品是否取得了著作權人的許可或授權,如未取得,就不得出版該內容。  (原標題:周刊擅用漫畫作品 文尾標註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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